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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搜查时应当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6:06:12    

在搜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和程序:

搜查人员组成

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协助进行。执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出示搜查证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紧急情况。

在场人员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紧急情况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如可能随身携带凶器、隐藏危险物品、隐匿或转移犯罪证据等,可以不另用搜查证直接进行搜查。

记录搜查过程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尊重个人隐私

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合法授权

搜查的权力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均无权执行此项任务。

见证人要求

见证人也必须是女性,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扣押物品处理

搜查时扣押的物品,必须开具注明名称、数量、特征、规格的扣押清单。侦查人员发现所扣押的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回。

通过遵循以上规定和程序,可以确保搜查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同时保护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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