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对涉嫌什么采取留置(接受监察调查会被留置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01 12:04:17
反腐肃贪案件中,“留置”是一个出现频率较高的名词,其涵义跟以前的“两规”差不多。那么留置需要什么条件?留置期满后怎么处置呢?
一、留置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可以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的具体情形:“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留置的前提条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涉嫌犯罪这个好理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是什么意思呢?
参照相关规定,”严重职务违法“指根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及证据,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被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
我们知道,政务处分的种类有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二十四个月)、撤职(二十四个月)、开除六种,只要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被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就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二、留置的时间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三、留置期满后如何处理
(一)留置措施不当的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向被调查人宣布,立即解除留置措施,并通知其所在机关、单位。
(二)留置期满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及时解除留置。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留置期内或留置期满移送起诉的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