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有哪些变动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5:53:44
《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有以下主要变动:
形式上的变化
由原来的9章增至11章。
由原来的156条增至206条。
增加独立章——非法人组织、期间的计算。
将原来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章拆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两章。
删除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
规范了统一用语,例如用“自然人”代替了“公民”,用“民事法律行为”代替了“民事活动”等。
内容上的变化
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调整:将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的划分标准由原来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增加胎儿民事权利: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除外。
监护制度: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由两年变为三年。
其他变化: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认定顺序调整为“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
确立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
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认定:一般情形为“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特殊情形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规定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例外情形:配偶申明不愿自行恢复。
违背法律或者道德良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监护人有遗嘱指定的权利。
村委会可以作为特别法人执行相关的权利。
公民的信息不得非法的出售或者进行买卖。
对于案件的诉讼时效延长到了三年。
这些变动体现了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更好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