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设置单位犯罪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8 14:59:13
设置单位犯罪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现实情况的需要
单位犯罪最早出现在17世纪的英国刑法中,其必要性一直存在争议。随着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将单位犯罪写入法典,这种争议逐渐平息。单位犯罪的实质在于越来越多的特定团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例如垄断经济组织、走私集团等。
打击犯罪、维护经济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诈骗的行为屡屡发生,但由于中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导致这类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因素。
单位行为的刑法可罚性
单位行为的事实中包含着自然人行为的事实,任何单位行为都要靠自然人来实施。单位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其意志的相对独立性和与单位利益的相对一致性。因此,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有刑法理论上的可罚性。
罪责自负原则
只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可能会放纵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单位。单位成员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仅体现了单位成员的意志,同时也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和单位的整体利益。因此,对于此种行为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以现行刑法规定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能完全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施诈骗行为的时间如果是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后,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理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然而,由于旧刑法的司法解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20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责任,这导致在处罚上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国际合规要求
随着中国企业走向国际,面临越来越多的刑事风险。通过刑事化的手段将合规计划引入单位犯罪,可以降低涉外企业经营的刑事风险,优化公害犯罪的治理路径,提高企业的合规化水平。
综上所述,设置单位犯罪是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经济秩序,确保罪责自负和罪责刑相适应,同时适应国际合规要求,降低涉外企业经营的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