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险都有哪些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3:33:12
关于失业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期限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停止领取条件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这些服务的补贴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申请与审核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鼓励他们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