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哪个优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06:58:49
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同一担保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
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且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
如果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或者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则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与保证
当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同时享有保证和担保物权,这两种权利并无冲突,而是平行的。
公示原则
物权的优先权原则适用的前提是物权具有对抗效力,即担保物权须经过公示。
登记与未登记
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
如果都进行了登记,则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如果都未登记,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以上规则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清偿顺序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并可能受到其他法律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