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雇工受伤要求赔偿30余万!紫阳蒿坪镇人民调解员能处理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10:02:00

谢谢法官、调解员的耐心调解,我受伤的事情不仅解决了,赔偿款也全部支付到位了,心里的石头总算是落地了。
要了一年的赔偿
2024年1月,紫阳蒿坪镇姚某在紫阳麻柳镇李某承揽的工地焊接钢架。施工过程中,姚某起身后退两步,不慎踩空摔伤。事故发生后,立即前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姚某颈5、6椎体及两侧椎弓板、颈7棘突骨折,闭合性胸部损伤。姚某出院后,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姚某找到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李某称该工程转包给了丁某,姚某是丁某的工人,工资都是由丁某支付。一年间都未协商一致,无奈之下,姚某起诉到蒿坪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8653元。
争执不下的分歧
2025年4月,蒿坪法庭受理案件后,李某申请追加丁某为共同被告,承办法官王珩也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事情经过。在这个过程中,李某与丁某就责任承担问题争执不下。李某称工程是转包给丁某的,工资是由丁某支付,应当由丁某赔偿,李某可以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丁某表示虽然姚某是其喊的,但其实是与姚某共同在李某那务工,还有十几个工人都是在李某那务工的,如果赔偿肯定是李某先赔偿。
法官给说明白了
承办法官看双方虽然分歧很大,但都有调解的意愿,便开始给双方做工作,说道:“你们双方之间矛盾也不大,对欠款事实也没有争议。如果通过委派调解和司法确认的方式,不仅不会伤和气,还节省了诉讼费用。我算了一下,这个案子如果走诉讼程序,诉讼费都要交1021元呢!”
他们听到这,同意了将案件委派给蒿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调解过程中,李某拿出了与丁某协商工程时的聊天记录,调解员也询问了姚某工资支付情况。随后,王珩法官就证据规则、三方的法律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责任比例划分等问题进行了释明。丁某表示为姚某等工人都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有赔偿比例,只能赔付12万元。考虑到与姚某的发小关系,如果调解的话,还是可以按照保险公司说的赔付12万元,把丁某已经垫付的钱扣除了,下余的全部支付给姚某。
李某表示姚某在作业时,明明知道院坝外是高坎,就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姚某经过回看现场监控视频,加上调解员的释明,表示愿意承担20%的责任。最终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如下:扣除李某、姚某已经垫付的各项费用,由李某、丁某各自向姚某赔偿10万元,共计20万元。
赔偿款当天全部付清,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不同于劳动关系中的受害,受害者没有劳动合同保护,既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提供劳务者若无法确定赔偿主体,必然给其生活带来较大困难,因此搜集、留存证据对于维护农民工自身权益至关重要。比如工资发放记录、转账账户的户名可直观反映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名称。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记录、录音录像、考勤表、登记表、工友的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同样可以帮助锁定用工主体。同时提供劳务一方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者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作者:张盛世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