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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高粱检出玉米病毒,买家拒绝提货仓储费谁来承担?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22:00:00    

进口的800吨高粱检出玉米病毒,有没有违反《购销合同》?这批滞留在码头仓库高粱,四个月产生了5万余元的仓储费,若不尽快提货,高粱还会面临变质风险……面对买卖双方陷入谈判僵局,法官迅速组织开庭,最终作出了判决。

去年6月底,买方湖南某米业公司与卖方江苏某国际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采购进口阿根廷高粱800吨,双方约定于2024年8月交货,由买方在码头自提。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76800元。这批次进口高粱经轮运于当年8月5日抵达镇江码头卸入码头仓库,当地海关在该批高粱中检验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玉米褪绿斑驳病毒,发出《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进口单位采取无害化处理、定期检查等措施。

买方认为,生物病毒属质量缺陷,高粱不符合交付条件,也不符合海关的调运政策,无法提货,卖方违约,应退还保证金并赔偿违约金。卖方则认为,生物病毒不影响高粱品质,只是在调运过程中需要进行检疫监管处理,买方完全可以与海关沟通调运方案完成调入和运输,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更不认可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就《购销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而这批高粱一直暂存于码头仓库没有调运,持续产生每月1万余元的仓储费用。同时,随着仓储时间的增加,粮食变质及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都在增加。

为尽快解决争议,降低各方风险,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迅速组织双方开庭,并围绕争议事项开展了调查。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检测出玉米褪绿斑驳病毒的问题,通过查询农科资料以及访询海关工作人员,该病毒已于2020年被农业农村部列入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属于海关严格检疫监管的范畴,但其本身对高粱品质并无影响,本案中运抵的高粱品质通过抽检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其次,关于调运的可行性问题,经查,镇江海关作出的《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仅是告知需采取指定加工厂加工除害处理、卸运加工等各环节防撒漏处置等监管措施,并未拒绝调运。且同批次高粱的其他采购商,针对该病毒向属地海关作出防疫处置方案后已成功调运,故本案中买方完全有条件也有义务在海关的监管与指导下继续完成调运。买家迟延履行己方义务导致至今未能提货,应由买家自行承担责任。

最终,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买方湖南某米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据介绍,一审判决作出后,买卖双方均服判息诉,并以该判决为基础握手言和,相互配合完成了高粱的调运。

通讯员 黄晴 邓琳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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